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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R&D Center),通常可以使外商获得以下竞争优势:
1.扩展在中国的业务职能;在原有的生产、销售等职能上增加研发职能;
2.降低研发活动的成本;
3.研发更适合中国市场的产品,以应对不断激烈的市场竞争;
4.网罗高技术人才,避免人才流失到竞争对手处;
5.建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不仅对中国客户来说是如此,对中国政府部门来说是更大的承诺(Commitment)。
对于已经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的公司来说,设立研发中心可采用以下多种形式之一:
1.在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独立部门或一家分公司,但未经中国政府部门批准;
2.在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独立部门或一家分公司,并获得中国政府部门批准(以下简称“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3.另行设立一家专门从事研发的独立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独立企业法人”);
4.另行设立一家地区总部,其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以下简称“地区总部”)。
由于第1种形式的研发中心,未获得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不能或很难享受中国针对研发中心的各种优惠政策,因此不予考虑。以下表格列出了第2、3和4种形式的研发中心之间的区别。
| 研发中心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