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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中应如何认定“因公牺牲”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5日 点击数: 收藏 打印文章
 

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工改后,对原有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很多单位对如何把握“因公牺牲”的界定标准出现了疑问。近日,四川省人事厅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中涉及“因公牺牲”的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符合以下情形的,按因公牺牲人员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工)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因公(工)死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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