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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确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高级专家退休待遇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5日 点击数: 收藏 打印文章
 

近日,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发文明确了我省事业单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高级专家退休待遇。文件规定,退休时在我省事业单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凡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一等奖获得者退休费比例提高10%,二等、三等奖获得者提高5%,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等次享受待遇,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获得国防科工委、国家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授予的科学技术奖,以及获得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也可按此办法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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