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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1日 点击数: 收藏 打印文章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发〔2008〕20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转发你们,并将相关政策和审批办法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相关政策。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或离退休(含退职,下同)后,继续按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特级教师称号随即自行取消,特级教师津贴相应停止执行;在中小学教育系统离退休的特级教师离退休后,特级教师津贴继续原额享受,并随在职人员同时调整标准。

二、审批办法。省属中小学教育事业单位调整特级教师津贴的审批(汇总)表和花名册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人事厅审批,再办理工资基金手续。各市(州)调整特级教师津贴的审批办法,由各市(州)人事局明确。各地各部门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向省人事厅、财政厅报送汇总情况。

特此通知。

 

                                        二〇 〇 八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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