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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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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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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办函〔2008〕57号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因公牺牲”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川水函〔2007〕128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有关规定的遗属,按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执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工)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因公(工)死亡的其他情形。
二、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领取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遗属,不再按照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特此函复。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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