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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事宜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1日 点击数: 收藏 打印文章
 

川人办发〔2007〕400号

 

广安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如何掌握女性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政策的请示》(广市人〔2007〕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规定,事业单位中评聘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高级专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其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国家的相关规定。

二、为了让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期间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延长退休年龄的同时,任免机关应及时免去其担任的行政管理职务。

三、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03〕27号)规定,省人事厅不再负责全省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事宜。因此,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办法由各地、各部门自行明确。

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改按本文执行。

特此批复。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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