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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高出30%部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1日 点击数: 收藏 打印文章
 

川人函〔2007〕101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

高出30%部分有关问题的复函

 

阿坝州人事局:

你局《关于贯彻全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阿州人〔2007〕4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规定,在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办法出台前,对于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于30%的部分,以及中小(专)学校非教师职工10%以内工资性补贴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差额拨款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套改时保留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提高部分,下同),核入调入单位工资总额。其中,在差额拨款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按40%核定其工资套改前的津贴比例,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核入调入单位工资总额。

二、从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执行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从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动(考录到)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再保留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

三、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改后新聘用进入的工作人员,不执行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

四、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中小学(中专)校非教师职工工改前执行的10%以内工资性补贴核入单位工资总额,待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办法出台后,核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对于2006年7月1日及以后聘用到中小学(中专)校的非教师职工不再核定非教师职工10%以内工资性补贴。

以上处理办法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办法未出台前的过渡性措施。超过30%的津贴和非教职工10%的补贴,待下一步核入单位的绩效工资,由单位来搞活分配。请你们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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