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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委办发〔2004〕39号
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人才工作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等10个人才工作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8日
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建设的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府出台的《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实施意见》,推动全市工商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 建设一支适合我市经济发展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1、本意见所称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人才、高级管理人才。
2、从增加总量、优化结构、提供舞台、完善机制、强化服务等方面入手,理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激励、流动等环节之间的关系,形成机制灵活、竞争有序、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环境,推动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的转变。
3、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力争经过5年努力,在全市建立起一支以100名职业经理人为代表的、适应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二、不断探索,建立有效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开发投入机制
4、以企业为主体,坚持自主培养与外引人才并重的方针,搞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开发。企业要加大对现有人力资源的投资开发,积极招收大中专学生作为后备人才进行培养,下大力气引进外部人才和智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硕士、博士生,除企业给予的薪酬外,经有关部门评估,对为企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5年内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800元人才津贴;到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工作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有关部门评估,对贡献突出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特殊贡献津贴;对企业引进的获得荣誉称号的专家,在我市工作期间对等享受政府津贴,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到我市创业。
5、实行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个人自主、社会服务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投入模式。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多渠道、多形式投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开发,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源开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组织专题讲座、抽派专家师资等形式,支持、引导企业提高经营管理人才素质。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有重点地组织优秀年轻管理人才到大专院校或省外、国外企业培训、观摩学习、挂职培训,培养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企业培训教育经费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5%的部分,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大胆创新,建立多形式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激励与约束机制
6、大力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市场化配置。推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面向全社会公开选聘,双向选择,择优录用。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管理机制。
7、积极推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市场化。要指导企业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多种形式的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大力推行 “按知识付酬”、“按贡献付酬”、“协议工资制”、“年薪制”、“技术和管理参与分配”、“利润共享”等分配措施,建立有利于激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发挥作用的运行机制。
8、加快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要加强职业经理人培养和教育,提高综合素质,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诚信意识。建立以信用征集、评价、监管和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制度,对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适时进行信用评价。推广和完善行业准入制度,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实行一定期限的行业禁入。
9、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各级要建立以销售(营业)收入、增加值、实现利润、上缴税金为主要指标的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定期评选、表彰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市委、市政府对有特别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重奖,并授予荣誉称号;要把更多的优秀企业家选进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来,为企业家创造参政议政的条件,提高他们的政治和社会地位。
四、转变职能,营造良好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服务机制
10、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建设。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信息库,增强信息搜寻、资质评价、咨询推荐、职业培训等功能,对各类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入库管理。同时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业绩档案,全面记录经营业绩,定期向社会公布。设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质评价中心,通过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进行资质认定,根据资质等级进行任职推荐,让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直接面对市场,接受市场的挑选,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
11、建立灵活多样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流动机制。推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双向选择,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柔性流动方式,为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经营管理人才资源大开方便之门。建立人才居住证制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愿落户的,可办理《人才工作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实施“借脑工程”,鼓励我市企业单位聘请国内外专家来遂宁短期工作、短期服务、短期讲学、短期专题研究。
12、搭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创业平台。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进步为支撑,以园区为载体,依靠现有基础,优先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强做大食品、纺织、机械、化工、电力5大支柱产业,培育发展电子、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建成成渝的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劳务输出基地、休闲度假基地、制造业零配件生产基地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承接基地为目标,努力把遂宁打造成为成渝经济区中最具活力、最富吸引力、最有竞争力的经济增长极和能让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充分施展才华的大舞台。
13、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整顿经济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帮助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他们大胆施展才华。同时,要以人为本,切实关心经营管理人才的生活,对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中型企业副总经理和小型企业总经理以上),用人企业难以解决住房的,可以向政府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其子女可以凭《人才工作证》就近入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确保安心工作。
五、加强领导,建立强有力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机制
14、建立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切实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市、区、县四大班子的领导同志要每人联系1-2名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听取他们的建议,了解和帮助他们解决经营管理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引导他们积极创新立业,鼓励他们为遂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15、加强舆论宣传。要大力宣传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推动我市“三个文明”建设中的先进事迹,提高全社会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社会价值的认同;要在全社会倡导企业家精神,创造人人尊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处处爱护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能型人才在我市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的转变,现就我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以实施“三年三百新技师培养计划”为重点,促进“技能振兴计划”的落实。把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开发纳入全市人才开发的总体规划,不断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力度,培育更多与我市产业发展相匹配的高技能人才。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市高级技能人才的数量有明显增加,技能素质不断提高,复合型人才大幅度增加。到2010年我市高级及其以上等级的技能型人才占技工的比例达到28%,中级达到50%,初级达到22%,使我市高技能型人才队伍与经济发展基本相适应。
二、制定措施,狠抓培训
以四川职业技术学院、遂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学院为基础,并从职业中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校)中确定师资力量强、培训质量高的学校作为培养基地。以企业为依托,建立高技能人才实习实训基地。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和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在职职工,重点培养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高技能和复合型人才。2010年我市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达到2所以上。
(一)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要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教研和教材开发工作,增强培养的针对性、适用性。要推动教师培训改革,培养一大批既懂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双师型”教师,建立起一支思想素质过硬、业务素质高的教师队伍,培养一批职教名师。
(二)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培养高级技能人才的作用。高职院校要把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作为重要任务,按照专业和职业岗位要求,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增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实践教学和技能的培养,增加技能培训比重,使高职院校毕业生成为高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来源。
(三)发挥企业培养作用。企业要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工培训职责,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采取送培、自培和以师带徒、技术练兵等办法,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参加高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督查,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教育和培训的企业,政府将收取未按规定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纳入财政管理,全额用于本地经济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培养。
三、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
对技能技术人才的评价,在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和技术支持相结合;在管理体制上,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要在大力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同时,加快企业在职职工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评价方式的改革,逐步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在现有考核模式上,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难题的考核要求,并增加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的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产业结构高速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强化综合性考核和多项技能的考核。
继续坚持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标准、命题、考务和证书等质量管理原则,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运行机制、工作流程、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提升管理水平和鉴定层次,扩大资格证书覆盖面,逐步完善以城市为中心的鉴定实施体系,探索建立示范性中心鉴定所,着力做好企业需求量大的高新技术应用领域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四、完善激励机制
定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和技术创新等活动。对获得全国技能竞赛前10名和省技能竞赛前3名、市竞赛第1名的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建立和完善分级实施的技术能手和杰出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可破格晋升为技师和高级技师。
引导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建立和落实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加大收入分配激励力度。根据技能人才的技术技能水平、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及实际贡献,确定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提高高技能人才特别是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养老、职工福利等方面可享受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待遇。企业要逐步建立实施企的诓考寄苋瞬沤蛱贫龋杂谌〉弥耙底矢裰な椴⒋邮孪嘤际醺谖坏娜嗽保砂聪铝屑际醯燃督蛱曜贾葱校撼跫豆っ咳嗣吭?lt;span lang="EN-US">15-20元,中级工每人每月25-30元,高级工每人每月40-50元,技师每人每月60-8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90-120元。工资之外的其它待遇,可按照高级技师比照高级技术职称,技师比照中级技术职称,高级工比照助理技术职称,中级工比照初级技术职称待遇执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给予破格晋级和相应的物质奖励。以此鼓励职工努力学技术,钻业务、练本领。
五、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
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按“以用人单位和个人为主,政府扶持、社会资助”的原则,根据培养方式,由政府、企业、受培养人、社会分担。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各级财政的技工教育专项经费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同时应在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政府安排的扶持资金,要重点支持培训基地建设和高技能培训工程。企业必须按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经费使用方面要向高技能人才培训方向倾斜。
六、积极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作用
加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通过劳动力市场网络,定期收集和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紧缺人才的工资指导价位,引导职业培训。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为社会及时提供技能人才信息,促进技能人才交流,开展订单培训。注意发挥高技能人才的作用,为高级技能人才的技术革新等活动创造条件。鼓励企业根据需要设置“特聘技师”、“总技师”、“首席技师”职务,吸引、用好高技能人才。根据高技能人才的特点,组织其参与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活动。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到职业学校传授技能,对外提供技能配备。
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农业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尊重市场机制,实施人才强市、人才兴农战略,紧紧抓住培养、选拔、使用、管理、激励、保障六大环节,努力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为实现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2、目标任务:在今后5年内,建立起市、县、乡纵横结合、层层贯通的农业和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网络服务体系,壮大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提升现有科技人员水平,力争全市获得农民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证书的技术骨干达到10万人,培养一大批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村乡土人才。逐步实现农村人才队伍结构合理,流动环境宽松,市场机制健全、功能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二、完善和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
3、调查摸底,制定规划。农村人才是指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或掌握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员,具体范围和对象如下:
取得农民技术人员称号或“绿色证书”的专业技术骨干;
农村中的科技致富示范户、专业技术协会中的骨干;
为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农产品销售等牵线搭桥的农村经纪人;
具有一技之长并能带动一方经济发展的能工巧匠、农机骨干、田秀才、土专家;
外出务工有一技之长,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带动群众共同致富的能人。
各区县要对以上人员按照全市人才调查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层层建立《遂宁市农村人才基本数据库》,乡镇建立个人档案或农村实用人才资源信息库,以此为基础,制定与本地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实用人才资源开发规划,为进一步开发、用好、用活农村人才资源奠定基础。
4、大力培育农村人才市场。各区县要加快农村人才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乡镇农村人才服务站和村人才服务信息点,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增挂农村人才服务站的牌子,争取用两年左右时间逐步建成以市人才服务体系为龙头、区县人才服务体系为主干、乡镇人才服务站和村人才服务信息点为基础的城乡一体、上下贯通、运转协调的人才开发机制和服务网络体系,使之成为农村实用人才的积蓄中心、培训基地、交流场所、信息桥梁。
5、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是实现农村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村“三个转变”步伐,增加农民收入的最有效途径。各地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和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引进智力、引进技术、引进人才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通过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进和培育更多、更好、不同层次的各种农村实用人才,鼓励农村人才创办、兴办、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企业。
6、切实搞好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各区县要认真执行《遂宁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遂市职改[2003]2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在乡镇、村、组等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水利、工程等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广大从业农民纳入职称评定的管理范围,并做好相应的评审和颁证工作。
7、落实农村实用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创业优惠政策。各区县对取得农民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实用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在项目实施、人员招聘时,优先考虑;承包项目,给予重点倾斜;优先接受农贷资金;优先享受贷款贴息;鼓励他们在农村跨地区开展科技承包、创业等;在土地流转上,享受优先、优惠和扶持。
8、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用人机制。尊重农村人才的劳动成果,鼓励各类人才以智力入股、技术入股、成果转让、科技咨询或开展科技开发、科技承包、参与技术攻关等形式参与农村建设,保护其合法收入。鼓励农村人才参与农业科技承包,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参与各级农业部门和科研单位试验、示范、推广、科技开发等项目的实施。与龙头企业、专合组织、科技园区业主的协商和沟通,经与业主方协商,农业人才的技术、智力成果入股方式和股权比例不受限制。
9、加强对农业和农村人才培训。一是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要定期对各类农村人才进行脱产培训,保证每人每年接受脱产培训不少于7天;二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通过“股份合作”、“民办公助”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或合作举办农业职业学校。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开展订单培训。鼓励各类农村专业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税前按纯利润的1.5%提取农业人才培训教育经费,经费可列入成本。
10、加大对农村人才建设的财政投入。各区县要认真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川财农[2004]65号)文件精神,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务扶贫工程和阳光工程资金(贫困户的受训农民工每人补助500元,困难家庭的受训农民工每人补助100元),认真实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项目。市、区、县财政要设立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基金,切实解决农民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参加培训等方面的经费困难以及农技人员的基本工作经费和福利待遇。对受聘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三、切实加强对农业和农村人才工作的领导
11、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市区县要切实加强对农业和农村人才工作的领导。乡镇一级应明确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副乡镇长专职负责农村劳动力资源与人才开发的服务、协调与管理工作。两年内,农村人才服务网络要覆盖所有乡镇和重点村。
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建立便捷、灵活、有效的吸纳人才、智力机制,推动人才流动,实现人才与生产要素和工作岗位的最佳结合,现就促进人才柔性流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打破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突破工作地、工作单位和工作方式的限制,形成进出更自由、渠道更畅通、方法更灵活的流动方式,充分体现单位用人和个人工作的自主灵活性。发挥人才流动中介组织的社会化服务功能,使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智力能够更多、更方便地来遂宁工作或为遂宁服务。
二、凡是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的国内外各类人才、智力,均可采取柔性流动的方式。要根据遂宁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引导各类人才特别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型人才、实用型人才向市内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学科和技术创新领域以及重点开发项目聚集,实现人才资源的最佳配置,“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三、市外各类人才可依法、自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项目协议,或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用人协议。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柔性流动:
(一)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职兼薪。
(二)不转任何关系,长期在受聘单位工作,或每年定期、不定期来遂宁短期工作。
(三)通过人才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服务。
(四)不来遂宁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者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
(五)用人单位与人才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四、对柔性流动来遂宁工作或为遂宁服务的国内外人才,按照贡献与收益挂钩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的原则,可采取多种方式确定薪酬:
(一)实行协议工资。
(二)以技术、工作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项目工资。
(三)以科技成果(含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四)给予期股、期权奖励。
(五)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五、鼓励用人单位聘请在职海外专家。在引智渠道上除了通过市引智办聘请境外退休专家来遂宁工作外,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市场和民间渠道高薪聘请境外专家来遂宁工作。营造政府、民间、市场三位一体的全方位引智工作新格局。
六、鼓励、支持企业在人才密集地区设立研发机构,利用外地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七、鼓励相关部门面向国内外聘请我市经济发展急需的专家为特聘专家,发挥他们的智力优势和特殊作用。
八、柔性流动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获得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柔性流动人才兴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在遂宁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国(境)外。
九、海外人才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在我市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可按最低注册标准执行,并享受同类企业优惠政策。以高新技术入股,进入经济开发区、河东新区、创新工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柔性流动人才在遂宁工作期间,来遂宁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其效用不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技术及技师等级考试等人事管理方面享受我市同类人员的待遇。其中,从国(境)外来遂宁工作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识水平,以及在国(境)外所取得的学术和技术业绩、称号、资格,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职称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川人办[2003]131号)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职称。
十一、柔性流动人才在柔性岗位贡献突出的,聘用单位可推荐参加“遂宁市创新人才奖”、“遂宁市科技杰出贡献奖”、“遂宁市拔尖人才奖”、“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四川创新人才奖”、“四川金顶奖”、“四川十大技术能手”等国家、省、市各类奖项评选。
十二、聘用单位可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为柔性流动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事宜;也可为其购买补充保险,其支出按国家财政、税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商业补充保险数额与人才业绩紧密挂钩,保证各类人才在履行合同后成为保险收益人。商业补充保险可办理异地转移或退保。
十三、以柔性流动方式来遂宁工作1年以上的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和办法,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承办单位申领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引进人才工作证”,并享受相关待遇。其中,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可按《四川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川服务办法》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四、柔性流动人才工作所得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原则上归个人所有。若占用了原单位工作时间或使用了原单位技术、设备的,由个人与原单位按合同约定分成。在柔性流动岗位所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本职工作业绩一起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提职、加薪、评价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的依据之一。
十五、人才在柔性流动过程中侵害原单位合法权益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按《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关于“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评审试行办法
为在西部大开发中充分调动我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各类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和科研成果转化速度,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川职改[2000]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评审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思想为指导,紧紧把握知识经济为遂宁发展带来的大好机遇,努力探索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的新途径、新方法。鼓励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范围对象
“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适用于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系列选用及档次设置
“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评审工作目前暂定在工程技术人员中进行,统一使用国家颁布的《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档次设置为中级。即凡通过相应7水准评价的人员,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四、标准条件
评审“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其申报人应基本达到国家颁布的《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识水平,并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类:
1、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相关理论有一定突破,提出或制定了具有市场价值的技术创新方案者;
2、应用创新的知识、技术,开发出1种以上可供转化的高科技产品的主要贡献者;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知识产权发明人、设计人:
(1)取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2)取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
4、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中,加速产品结构调整,促进产品升级,实现产品创新的主要贡献者;
5、在技术开发的组织与管理中,通过创新机制,成功实施新产品的多部门、多领域扩散,大份额占有市场。
(二)“成果转化类”
1、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受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以上政府或部门的表彰或嘉奖者;
2、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取得规模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3、实施专利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4、为实现高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技术咨询、论证,并取得显著成效者;
5、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获得高回报的技术投资者。
上述标准条件中涉及各类“创新”、专利、效益等业绩方面的条件,须经相应专业同行专家或有关部门予以鉴证或认定。
申报“技术创新类”和“成果转化类”职称的人员,暂不要求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五、申报
申报“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主要依据申报人的业绩、成果,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条件,按照自愿原则,自主申报。
(一)申报人的申报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及单位行政干预。申报评审“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要按照评聘分开原则,保证申报人享有充分的个人申报权。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继续行使对相应业绩的审查认定权,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核实申报人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其形成的审查意见或结论,即作为证明申报人业绩的客观依据之一,不再由所在单位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二)反映申报人水平、能力的业绩材料必须真实。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应对照所申报职称类别必须具备的条件,如实向所在单位和评审机构提交证明本人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成果转化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取得的成果、创造的效益等反映本人水平、能力、贡献的业绩材料,主动接受申报资格审查。
六、评审
(一)评审机构
“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全市统一设置。评委会由各类专业造诣深,学术、技术水平高的同行专家组成(评委会组成人员另文通知)。
(二)评审程序
1、公开政策。评审工作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要将涉及评审工作整体部署及具体操作办法的各项政策规定向社会广为宣传,让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并熟悉评审相应职称的必备条件和基本程序。
2.公布信息。评审工作机构对本机构所承担的评审工作任务,要分阶段制定相应的时间表,及时将每一阶段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信息的主要内容有:申报时间、材料收受时间、答辩考核时间、评审结果及其它与被评审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发布信息的时间要以充分保证各阶段工作顺利进行为前提,根据各阶段的工作安排,一般应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发布。
3、公认业绩。按照评审的要求,要对申报人的业绩实行公开认定。其中,已经其所在单位审查并明确签署认定意见的,由申报人在材料收受阶段直接送达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人所提供的业绩材料进行逐一核实,即根据申报人所提供的反映本人水平、能力的业绩材料,按业绩项目名称分别反馈给相应部门进行认定,如出具了证书、证明的,由出具证明的部门(单位)予以认定;获得了成果的,由相应成果鉴定部门予以认定。凡经公开认定的业绩均要有明确的认定结论,对涉嫌业绩不真实的材料,不能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4、公正评审。为保证评审行为的公正性,评委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守纪律,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评审对象进行表决。投票时出席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才算通过。
5、公示结果。评委会在每次评审工作结束后,按遂市职改[2004]2号文件要求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公示期满后,由市人事职改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审核行文批准。
(三)评审方式
评审“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在具体方式上可将传统的会议式评审与现代测评手段相结合,重点考核申报人的创新思维能力和知识转化能力。评审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两类人才的区别与联系,较大比重的可以采用现场直接考核的方法,即继续通过答辩的方式对申报人水平、能力进行直观的了解,可以运用现代化的测评手段对申报人进行素质测评,之后再由同行专家进行综合评议。
七、聘任
各单位要努力做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不得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将这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辅助、后勤人员予以安排。各单位要统筹考虑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所在单位应将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的统一管理,与同档次岗位、同等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八、组织领导
开展“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评审工作,是围绕加强科技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创造性地开展人事工作的新举措。此项工作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事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在社会广泛参与和社会公开监督下有序进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将选拔高素质人才和开展“技术创新类”与“成果转化类”职称评审工作的积极意义向社会宣传,让社会了解,得到社会支持。
九、本办法由市职改办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引导我市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健康发展,增强我市的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提高我市科学技术的实力和水平,树立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强我市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如下。
一、明确现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加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建市以来,我市在科技成果评价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对提高我市科技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对维护科技创新环境、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发挥了促进作用。但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逐渐暴露出了评价工作中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科技成果评价分类不够明确;评价中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专家评议制和信誉制度不够完善等。因此,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从科技发展的需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正确引导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要按照“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要求,以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为目的,多层次、分类型完善技术鉴定和成果奖励等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在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政策和制度,建立健全评价体制和机制,宏观指导和监督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受评价委托方委托的评价执行方,其职责是根据评价委托方的要求和目标,按照科学的评价方法,制定评价工作程序,组织评价专家进行评价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评价信息;评价专家的职责是公正、公平地评价各类科技成果,其工作要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信誉制度制约,接受社会、评价委托方和执行方的监督与管理。
在现行的成果评价工作中,要改革现有的成果管理制度,完善研究开发成果的鉴定办法。建立从事科技成果评价中介机构,健全政府管理下专家评审制度、市场评价制度和行业评审制度相结合的多元化管理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健全机构资格认证及与评价工作相配套的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正确区分不同的评价对象,明确各类评价目标,完善各类评价指标体系
科技成果评价要坚持以经济、社会目标或科技自身发展目标为导向,针对计划、项目、机构人员等不同对象,根据国家、地方、部门等不同层次,区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产业化等不同类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确定不同的评价目标、内容和标准,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避免简单化。
基础研究项目的评价,要以社会经济发展和重大基础科学研究问题为导向,突出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与科学发展目标的有机结合,要以新发现、新概念和新方法等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实质性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应用研究项目的评价,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以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的创新与集成,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版权、标准、专有技术等)的产出、潜在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要素为评价标准。
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评价,要以建立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机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为导向,培育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以产品的技术先进性、产业化水平和发展前景、产品国内外、省内外市场占有率以及投资效益为主要评价指标。这类科技成果要以市场评价为主,对这类科技成果的评价要注意吸收经济学家、管理专家及产业界人士的意见。
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评价原则,规范科学技术评价行为
科技成果评价要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增加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确保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评价实施过程中,政府不组织机构排序,不干涉具体评价工作。
在建立健全评价专家资格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专家库的建设和共享,提高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生产第一线的中青年专家的比例,严格控制入库专家的素质和水平。完善各行业、各类型成果评价指标。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专家组定期不定期轮换制度,进一步完善获奖成果公示制度和评价意见申述制度。积极推行行业评审制度。对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增强评价专家的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五、改进和规范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确保科技成果奖励评审工作的顺利畅通
按照《遂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客观、公正的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制度,规范奖励行为,加大奖励力度。要侧重自主知识产权和经济社会效益,强化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导向。
对在科学技术领域内为遂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成就,以及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的杰出科技人员,要给予重奖。
基础理论、软科学、应用基础类项目中机理研究、方法研究类的成果评奖,不要单纯以论文发表数量来评价成果,应重视论文的内在价值。
应用研究类成果的评奖,不应过分强调论文发表和被收录的数量,应重视知识产权的申请、获得与保护等指标。
加强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要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法人和个人成果的合法权益。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及主要实施者,要给予奖励。
六、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评价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各类科技成果评价,反对一切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偏袒个人或单位利益的行为,营造科学、宽松、有序的创新环境。
关于鼓励职务发明创造,推动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发明创造,认真落实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一奖两酬”和有关政策,大力推动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加快实施专利战略,现就我市鼓励职务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鼓励职务发明创造。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应设立专利工作经费,专利权所有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给予职务发明人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大力促进专利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专利权所有单位在其实施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发明人。
三、认真落实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专利技术入股比例由合资各方约定。专利权所有单位转化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从转让或许可收益中提取10—30%的比例,奖励给职务发明人和为专利技术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四、专利权所有单位应当将职务发明人的专利发明情况存档,作为职务发明人聘任和技术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对完成1项发明专利或者3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职务发明人,优先评聘技术职称。
五、市、区、县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企业专利实施和转化工作的指导,做好专利咨询服务。
六、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进步奖评审等方面向职务发明创造者倾斜,各施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动职务发明创造的质量和数量快速提高。依法打击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净化专利市场秩序,在我市创造一个有利于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良好法制环境、舆论环境和市场环境。
遂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加强和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委市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实施意见》(遂委发[2003]23号)、市政府《2002年—2005年遂宁市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育规划的通知》(遂府办发[2002]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遂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按照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建个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实现“三个转变”的要求,注重培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拓展,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专业科目是行业或单位根据职业(执业)和业务工作需要,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或更新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公共科目是指国家、省、市统一要求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掌握的通用知识和技能,由市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按照分类分级的方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及条件,可采用各类培训班、进(研)修班、学术讲座(会议)、广播电视教育、网络远程教育和有组织、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专业科目的学时每年累计不少于60学时,公共科目的学时每年累计不少于20学时,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不能相互替代。法律、法规或国家和省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学习时间高于本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学时的计算方法。参加培训、研修、学术活动、进修、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等,以实际学习的学时计算,旅途和休息时间除外;自学必须提供学习成果,如学习笔记、学术报告、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等每千字计算为1学时,每年自学的学时认定累计不超过50学时。
第三章 基地、师资和经费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承担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有计划地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 实施继续教育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条件。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是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教育基地必须具备必要的软硬件条件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做到有场所、有经费、有管理人员、有教学计划,充分使用广播电视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逐步建立全天侯无教室的继续教育基地。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力量,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的实施网络。
第十一条 列入市继续教育课程目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必须接受市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培训机构承担继续教育的资格须经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质量管理,定期对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长期不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机构,取消其实施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由各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专款专用。企事业单位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属于试制新产品的职工教育费用,属于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的职工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逐步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必须按规定报物价部门核准。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国家、省和市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自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安排和管理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审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关继续教育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检查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督促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后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服从所在单位的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参加考核;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
第五章 登记、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九条 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每次接受继续教育后,由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上连续记载,无主管单位的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科目、学习时间、学时、考试(考核)成绩等,并加盖单位印章,署名登记人。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完成的列入省、市继续教育课程科目的课程由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形式的培训,需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登记。
第二十一条 《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存,《证书》使用周期5年,5年后由所在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到市人事局办理换证手续。《证书》所填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仿造,如有损坏、丢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申请补发。《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
第二十二条 全市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人事行政部门是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制定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组织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负责市本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共同科目培训考试的组织实施。行业和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管理指导和专业知识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各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是区县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除实行行业管理以外部门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三条 接受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由承办其人事代理业务的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坚持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各单位应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内容、经费、形式、办班种类及办班期数、名称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各县、区人事行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将统计情况汇总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坚持继续教育评估制度。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总体情况实施评估,以提高继续教育的效果。
第二十六条 坚持继续教育年报制度。各区县人事行政部门、市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本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实际需要,分别于每年1月底前和2月底前向市人事行政部门上报本地、本系列上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计划。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 实行继续教育考核制度。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每年年底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年度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核查是否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登记的内容是否真实,并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考核验印专页上签署意见。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晋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时,须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供《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受理申报的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执)业资格注册和再注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须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供《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注册机构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聘任时,应当把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作为考察其学习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要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记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应当进行相应补课。否则,不予受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不予受理职(执)业资格注册。
在继续教育登记和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各职称申报和职(执)业资格注册受理机构应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准,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关于我市部分优秀专家医疗照顾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现就我市对部分优秀专家实行医疗照顾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医疗照顾的原则
医疗照顾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医疗照顾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财政解决。属经费自理的单位,由用人单位解决。
二、医疗照顾对象
在职并在管理期内的国家和省级各类专家,市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市级拔尖人才,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医疗照顾待遇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照顾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剩余的部分(除起付线),先由用人单位报销30%,再由财政按国家级50%、省级40%、市级30%的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其余的由个人自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报销80%。属于经费自理单位的人员因病住院发生费用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解决。
四、经办程序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直接划拨补助到单位,由单位审核补助给医疗照顾对象个人。
五、本试行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建立全市人才统计年报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掌握全市人才资源基本状况,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提供信息服务,为人才工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现就我市建立全市人才统计工作年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才统计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掌握五支人才队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数据指标。
远期目标:全面掌握全市人才资源状况,建立统计年报制度和基本数据库。
二、界定人才统计的对象及范围
按党政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型人才、实用型人才分类,界定人才统计的对象和范围、分组指标及计算方法。由市人才办和市统计局牵头,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党政领导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统计对象和统计指标;由市人事局提出专业技术人才的统计对象和统计指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办、市工商局、市科技局提出技能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的统计对象和统计指标。市人才办和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优化整合并确定各类人才的统计指标和统计范围,依法建立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制发人才统计报表。
三、人才统计的实施办法
人才统计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近期人才统计工作由各部门按确定的人才统计范围和统计指标,在原有统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按照五类人才分类统计。第二,开展一次人才普查,建立人才资源数据库。
(一)近期人才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在市人才开发暨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办和市统计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通力配合,以现有部门统计信息为基础,进行人才信息的优化整合,尽快掌握全市人才总量及其结构、分布等状况。近期人才统计的范围为全市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和其他类型经济组织的全部五类人才。人才统计的基本指标为:人才的性别、年龄、民族、行业、职业、就业状况、文化程度、技术职称及人才的数量、分布、流动情况等。人才统计工作的具体分工为:
1、市统计局负责人才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和组织实施。依法审定批准人才统计报表。
2、市级有关部门分块统计,负责本系统人才统计报表的印发、布置、收集、汇总并报市统计局汇总。
市委组织部负责布置完成全市党政机关的人才统计;
市人事局负责布置完成全市事业单位和人才交流中心的人才统计(含中央驻遂非军工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布置完成全市企业的人才统计(市经贸委协办);
市工商局负责布置完成全市城镇私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人才统计;
市农办负责布置完成全市农村人才(含外出务工人员)统计(市农业局、市畜牧食品局等单位协办);
市科技局负责布置完成技能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的统计;
市统计局会同市人事局负责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的统计指标体系。
3、市人才办和市统计局对全市人才统计资料进行审核、数据处理程序的设计和数据汇总,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人才分析报告。
(二)开展全市人才普查。
适时开展一次全市人才资源普查,建立起全市人才资源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人才统计年报制度。
1、落实人才普查任务。成立遂宁市人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农办、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负责设计人才普查方案,成立机构、抽调普查人员、进行普查试点、培训普查员以及人才审定登记、编码、录入、汇总、分析等相关工作。
2、建立人才统计年报制度。通过人才资源基本情况普查,由市人才办牵头,市统计局主办,建立“遂宁人才基本数据库”。在此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人才统计年报,对基本数据进行维护、更新、为全市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提供服务,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设计建立和布置常年人才统计报表,适时发布人才状况、市场供求等信息。
(三)落实人才统计工作条件。
开展近期人才统计、人才普查和建立人才统计年报制度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建立人才统计指标新体系和人才统计年报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创新性社会系统工程,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积极完成这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推进遂宁发展新跨越作出贡献。
主题词:人才工作 配套政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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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任永昌 杨云明 承制: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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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2004年12月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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