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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工人技师职务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3日 点击数: 收藏 打印文章
 

川人办发〔2003〕160号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工人技师职务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确定)技术等级工作,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对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省人事厅三定方案关于技师评聘工作的精神,现就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工人技师职务评聘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评聘试点工作由省人事厅统一部署和规划;申报推荐和职务聘任按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由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州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由省人事厅按工种委托省级有关部门负责。

工人技师职务通过考试、评审、聘用的方法取得。

二、工种范围与对象

(一)工种范围。工人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岗位基础上设置的技术职务,其工种范围主要依据国家在各类技术工种中设置的技术等级来确定。为审慎试点,我省暂在人事部编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设置了技师岗位等级标准的技术工种(见附件1)范围内进行评聘工作。

(二)对象。评聘工人技师职务的对象是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持有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在相应工种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

三、评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技术岗位等级证书,并在相应高级工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或在相应工种高级工岗位上工作满3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竞赛中取得前三名者;

2.在市州、厅局级工人技术竞赛中取得第一名者;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累计2次获得市、州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4.获得市州、厅局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研人员;  

5.按国家有关法规取得下列之一专利权者:

(1)取得发明专利者;

(2)取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者;

(3)取得外观设计专利4项以上者。

(四)符合人事部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规定的相应技术工种技师岗位等级的知识标准和技能标准;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相应岗位正常工作。

四、岗位设置

工人技师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传授技艺、培养技术工人和解决关键性操作技术及复杂工艺难题的能力的高级工才能担负的技术职务。工人技师职务的聘用在设岗的基础上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应在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确定是否设置工人技师岗位。设置技师岗位的,必须同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要求、任务和任职条件。

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的设置,由本单位提出设置意见,报省级主管部门审定;省级各部门机关和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本机关(单位)提出设置意见,提供技术工人结构情况资料,送省人事厅审定。

各市州工人技师岗位的设置及审定办法,由各市州人事局确定。

五、考试与评审

(一)申报推荐。申报工人技师职务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申报评审表》(见样表)一式一份,并向所在单位提交有关学历、技术等级、工作成果或技术工作总结及技术成果、专利证明等符合技师评聘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设岗情况,对申报人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签署材料所反映内容是否属实的意见,并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及生产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符合工人技师评聘条件的人员,推荐参加工人技师职务的考试与评审。

(二)理论考试。晋升工人技师职务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进行。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合格标准。

《专业理论》科目以人事部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相应技术工种技师岗位等级的知识标准为考试内容。

(三)技能考评。《职业道德》和《专业理论》科目考试合格人员,备齐相应材料由单位逐级审查,送省相应技术工种技师考评组织进行技能考评。技能考评采用现场操作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技能考试评审以人事部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相应技术工种技师岗位等级的技能标准为大纲、标准。

工人技师技能水平的现场考评,由省人事厅委托省级有关部门按工种组建考评组,各工种考评组一般由7-9人组成,本工种专业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评审组总人数的2 / 3。

各技术工种技师考评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技能标准进行现场操作考试,并结合本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评议。对评议结果实行无记名投票,全体成员1/2以上同意为该科目考评合格。考评组将技能考试成绩和评议意见分别填写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申报评审表》的相应栏内。

六、审批颁证

获技师考评组考评合格的人员,由组建技师考评组的省级部门将有关材料送省人事厅审核,经审核批准的人员,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市州人事局或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编号的《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职务证书》。

七、聘用签约

工人技师职务由所在单位聘用,并由聘用单位签订聘约,明确岗位、职务、职责、任务、聘期及有关要求(或双方的责、权、利)。未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的行政机关人员,经单位领导批准,按所在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上岗手续。受聘技师职务或经批准在技师岗位上从事相应工作的技术工人,其所聘(任)技师职务只在本单位的本工种范围内有效。

八、工资待遇

受聘技师职务的技术工人,均从受聘之次月起执行技师职务的工资标准。原工资低于技师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纳入最低职务工资标准;原工资已在技师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套入技师职务工资标准。

九、其它有关问题

(一)在首次工人技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对男年满50周岁(含)以上、女年满45周岁(含)以上的高级工,申报评聘技师职务,其文化程度可掌握在初中毕业以上。

(二)已在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考试中,通过《职业道德》科目考试的人员,可在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考试中,免试《职业道德》科目。

(三)原已取得技师资格、经省人事厅复核认定,符合我省技师评聘条件的技术工人,可不再参加技师职务考评,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的颁证权限,发给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编号的《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职务证书》。

(四)受聘技师职务的技术工人调动工作或变更技术工种岗位后,原聘任的技师职务自然解除。需重新聘任技师职务的,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考评或确认技师资格。拟聘岗位与本人所取得技师资格属不同工种的,要重新考评;拟聘职务与本人原聘技师职务属同一工种的,可直接聘任。对调动工作或变更技术工种岗位后不再聘任技师职务的,按变更后的技术工种岗位重新确定技术等级,其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五)高级技师职务的评聘,待技师职务评聘试点工作结束后再行研究部署。

(六)考试纪律、考试成绩发放等有关问题,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考试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在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人技师职务评聘试点,是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的一项新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对此项工作给予足够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坚持标准条件,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对违反人事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十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的申报、推荐、考试、评审工作,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确定)技术等级考试工作的安排部署进行。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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