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遂宁市人事局>> 最新人事政策 >>详细信息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9日 点击数: 收藏 打印文章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严肃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纪律,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保障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现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五、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九、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上一篇: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先进…    下一篇:遂宁市人事局关于申报2010年专家组织需求项目的通知

客服热线:0825-5866028 传真:0825-5808900 主办单位:遂宁市人事局

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 服务邮箱:dzqiang6688@sina.com 蜀ICP备05003405号

技术支持:遂宁三方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825-225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