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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23日 点击数: 收藏 打印文章
 

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委办〔2008〕227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市属有关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遂宁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26日

 

遂宁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7〕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遂委发〔2008〕11号)精神,特制定我市党政群机关科级及其以下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平时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公务员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平时考核制度、完善年度考核办法等措施,努力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考核办法

公务员年度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量化评分的办法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平时考核权重为50分,年终考核权重为50分。平时考核实行扣分制,按差错情况以及对应标准扣分,扣完为止。年终考核实行评分制,其中单位主要领导评分权重为10分,分管领导评分权重为10分,民主测评权重为30分。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扣分标准如下:

1.违反效能建设各项规定被有关职能部门或本单位查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考核办法办理;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每次扣1-20分。

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尚不足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每次扣1-10分。

3.因本人过错,导致工作延误、失误,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每次扣1-10分。

4.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尚未达到辞退条件和不足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1个工作日扣3分;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每次扣0.5分。

5.其他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各单位要指定专门科(股)室和人员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要为本单位所有公务员建立《遂宁市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附1),如实记录公务员在平时考核中的扣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汇总依据。公务员出现被扣分情况时,应由其所在单位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扣分分值,并将违纪情况、扣分分值及时通报给单位全体职工和违纪者本人。同时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市和区、县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检查,确保平时考核落到实处。

(二)年终考核

1.考核内容

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要素按《遂宁市公务员年终考核内容量化测评标准》(附3)执行,各单位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作适当调整或细化。

2.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写《遂宁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5)。

(2)领导评分。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审阅被考核人总结和平时考核情况,听取科室负责人和群众意见以及被考核者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各自权重为每位被考核对象评分。

(3)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参与测评人员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现有职工人数的8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邀请下属单位负责人、服务对象参与测评。测评结果按参加测评总人数计算平均分,再按30%的权重计入考核对象最终得分。

(三)年度考核等次确定

1.等次标准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公务员平时考核得分与年终考核得分汇总后的分值为年度考核总评得分,总分90分及以上人员,可按比例评为优秀等次;70-89分人员,确定为称职等次;60-69分人员,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60分以下人员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下列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无正当理由个人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2)因职务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3)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标准的。

2.优秀等次比例

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下列标准确定:

(1)综合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各部委及其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等次控制在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20%以内。

(2)综合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级各部门表彰,部门政务工作目标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优秀等次控制在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8%以内。

(3)完成政务工作目标在100分(含)以上但未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优秀等次控制在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5%以内。

(4)完成政务工作目标在90分(含)-100分(不含)的单位,优秀等次控制在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2%以内。

(5)完成政务工作目标在90分(不含)以下的单位,优秀等次控制在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

3.等次确定程序

(1)考核领导小组建议。考核领导小组在汇总公务员平时考核得分和年终考核得分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评判,形成考核领导小组等次确定建议,向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2)党委(党组)确定考核等次。党委(党组)在听取考核领导小组的全面汇报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纪律、奖惩分明的原则,做好每个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认工作。

(3)等次确定结果的公示与反馈。各单位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其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应在本单位公示3天。如有情况反映要及时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对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考核对象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受理机关必须认真及时地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或办理工作。

(4)将《遂宁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遂宁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登记表》(附6)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晋升职务时优先。

4.当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按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给予嘉奖,并发给奖金800元。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并发给奖金1500元。

5.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6.向中、省、市推荐先进个人候选人,须三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并有一次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1.由所在单位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由所在单位给予其3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须参加离岗培训,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或分担,也可由单位进行岗位强化教育。告诫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正式上岗;不合格的延长告诫期,延长告诫期为1个月;延长告诫期满仍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并可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告诫期时间从宣布组织决定之日起计算。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5.不得作为各种表彰奖励的推荐人选。

(三)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考核结束后的1个月内作出。从降职后的次月起,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2.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6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满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告诫期时间从宣布组织决定之日起计算。

3.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4.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任免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在考核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予以辞退。

四、组织领导

(一)遂宁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和区、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各级纪委、监察局、效能办、公安等部门要加强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将涉及公务员违法、违纪、行政问责等情况通报给公务员主管部门,逗硬落实平时考核扣分办法。

(二)各单位应成立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平时和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负责人、人事和监察科室负责人、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代表5-7人组成。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逗硬考核的,将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考核;对擅自突破考核优秀比例的,将严格予以纠正;对不认真执行平时考核扣分标准、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扣减单位目标考核得分。

(三)各单位年度考核结束后,要及时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经审核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实施奖惩措施。各区、县应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的1个月内,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汇总上报年度考核文字总结和基础数据。

(四)县(处)级公务员和区、县乡科级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和各区、县委组织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五)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遂宁市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

2.遂宁市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3.遂宁市公务员年终考核内容量化测评标准;

4.遂宁市公务员年终考核内容量化测评表;

5.遂宁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6.遂宁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登记表;

7.遂宁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嘉奖登记表;

8.遂宁市公务员奖励奖金发放审批表。

 

 

主题词:公务员管理  年度考核  办法  通知

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2009年1月5日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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