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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1日 点击数: 收藏 打印文章
 
(一)行政依据
1、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71号);
2、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
3、《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0号)及《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二)办理条件:
1、受理范围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2、管辖范围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3、申请仲裁时效
( 1)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或者从知道、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 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受理。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2、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后,在1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后,组成仲裁庭审阅案件材料和调查取证,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也有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仲裁庭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再开庭仲裁;
5、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办理时限: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受理案件之日起90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收费标准及文号:不收费。
不收费依据:川财综[2008]25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费的通知》
(六)审核(批)权限:仲裁委员会(主任)
(七)办理地点: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7号楼3楼8号
电话:586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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