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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代理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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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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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2、实行聘(任)用合同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
3、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辞职或被辞退以及其它方式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
4、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部分专业职高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内调干部;
5、应聘或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6、自费出国(出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农村中的农民技术员、乡土人才;
8、其它需要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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