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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转发〔2001〕3号文件摘录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4日 点击数: 收藏 打印文章
 

 

(一)常住户口在四川省,且从四川省入伍的;

(二)配偶常住户口在四川省的;

(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四川省或从四川省入伍的;双方同系外省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四川省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在省外入伍,其父母(岳父母)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的;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四川的;

(六)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边防、沙漠、海岛和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

2、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4、自主择业的;

(七)对不符合四川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四川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四川安置的。对在省内本地区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省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地区调整安排;

(八)从四川入伍,在省内(不含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和乐山市金口河边、峨边县、马边县)的中小城市驻军服役且配偶在当地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庭无特殊困难的,应就地就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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